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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资助范围:广东;东莞
发布时间:2023-10-24
截止时间: 2023-11-30
 
 
    原文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东科〔2023〕73号)和《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包括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和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支持领域:主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五大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具体详见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

      (二)项目申报单位:

      1、支持企业或由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牵头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为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含)-2亿元(含),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上年度营业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牵头申报单位为创新联合体的,创新联合体牵头组建企业应满足上述企业条件,且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上年度在莞研发费用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

      2、牵头申报单位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满足申报指南规定的其它条件。

      3、鼓励牵头申报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相关参与单位共同申报,参与单位可以是市内外(含港澳地区)科技型企业、企业创新联合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负责配合牵头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同一项目的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家。项目立项后,牵头申报单位自动转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不变。

      4、牵头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最多同时申报2项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和2项“揭榜挂帅”研发项目,且申报时有3项尚未提交验收申请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5、牵头申报单位为市外企业的,可以自行申报,但立项时,须将主体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注册设立新的企业担任牵头单位,并承诺在项目实施期内达到上述企业条件。

      (三)项目参与人员:

      1、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参与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一般参与人员。项目参与人员应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人员的在职人员,且从事技术研发的人员比例不少于参与人员总数的80%。

      2、项目负责人为1名,应具有统筹领导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须实质性的全程统筹领导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已负责1项(含)以上的在研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的,在项目验收之前,不得作为负责人再申报新的市重大科技项目。

      3、项目一般参与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且须实质性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4、禁止出现拉同领域高端知名专家挂名现象。

      (四)项目自筹经费要求:项目投入总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自筹资金和市财政资助资金组成。其中,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包括项目前期投入(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年的投入,符合项目专账管理要求)和项目新增自筹经费(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至项目合同结束期间的投入)。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1,且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1。

      (五)项目资助额度: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1000万元,由项目单位根据需求申请,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对特别重大、优质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加大支持额度。项目立项后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申请金额,则需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补足差额,保证项目总投入不变。

      (六)项目实施周期: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含);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产业技术领域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二、“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申报要求

      (一)“揭榜挂帅”研发项目是我市骨干企业围绕创新链的特别需求,凝练提出自身暂无能力解决或只能解决部分问题的科研攻关任务,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向全社会发榜公布,征集揭榜方开展重点攻关或共同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特定项目。

      (二)“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的参与主体分为“发榜方”和“揭榜方”。其中,“发榜方”应为市内行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联合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应具有一定的基础科研条件和场地应用条件,能承诺并有能力保障项目研发的科研投入,能提供实施项目必要的支持和配套条件;“揭榜方”应为市内外(含港澳地区)科技型企业、企业创新联合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拥有稳定的人才团队,能够完成研发任务,且与“发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榜方”提供技术需求,为项目资金投入主体,单个项目资金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含);“揭榜方”为项目申报主体,申报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市财政资助额度。项目总投入由“发榜方”提供的自筹资金投入和市财政资助资金组成,具体比例参照上述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要求执行。

      (四)“发榜方”对项目自筹投入资金的核算周期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至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到期结束之日。

      (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和不超过“发榜方”与“揭榜方”双方签订并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的项目委托协议支付金额,采用事后补助方式(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资助。

      (六)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含)。

      (七)项目参与人员及其它要求参照上述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要求内容。

      三、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申报要求

      (一)本次受理的配套项目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验收通过,且已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备案的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项目实际验收日期或项目管理部门下达验收结论的日期属于该时间范围的均可申报。

      (二)配套标准及额度:

      1、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资助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后,对牵头承担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1000万元;对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0万元。

      2、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资助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后,市财政按照省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0万元。

      3、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之一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所获资助总额为2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或产业化后,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1:0.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万元。

      (三)市财政配套资助额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市财政配套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

      (四)无自筹投入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项目验收后在我市无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或无新增营业收入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

      四、注意事项说明

      (一)根据《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规定,项目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1、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因预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被相关资金主管单位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限制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

      3、项目申报单位存在欠缴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实行期间的路桥年票费的情形,可暂时保留申报资助资格,待缴清路桥年票费后再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3个月,预期未缴纳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应未被列入东莞市科技项目诚信异常名录;有在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单位及负责人不得申报。

      (三)申报项目应主要立足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需求,符合申报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所涉科学研究和医疗活动须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和伦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申报项目主要研究工作和成果应用及产业化须在市内实施应,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

      (五)申报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要求,加强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详见附件3,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上传申报系统)。项目一经立项,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六)同一项目只能享受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或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等其中之一的支持,不得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多头申报、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按照《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申报时应同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查新报告、项目牵头单位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佐证材料。部分如生物医药等对社会关系、伦理道德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领域应同时提供科研伦理安全承诺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参考详见附件4)应对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创新性、技术方案及内容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

      (八)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申报时,技术就绪度(详见附件5)应达到3级(含)以上,并明确项目完成时,技术就绪度一般应达到8级(含)以上。原则上,项目从申报到完成,技术就绪度应实现3级(含)以上的提高。项目可行性报告中须按上述要求对项目技术就绪度进行阐述。

      (九)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申报时应提供国家、省项目的立项文件、立项合同书(任务书)、项目已通过验收批复文件、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国家或省财政资金到账证明;项目验收后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佐证材料,如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新增营业收入明细表、产品销售合同书及发票等;以及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五、申报流程说明

      (一)网上申报。采用网上填写申报书的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填写申报书,首次申报的单位必须注册新帐号。

      (二)镇街推荐。项目申报书经申报单位网上审核并提交后,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预审后推荐市科技局受理。预审时需检查项目申报书填写是否完整并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项目附件清单材料是否齐全、项目单位经营是否有异常等,并在系统提出是否推荐意见。市属单位、市外单位的项目申报书由市科技局初审。

      (三)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要求、项目是否符合申报通知与指南明确要求达到的其他条件开展形式审查工作。

      (四)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对通过形式审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揭榜挂帅”研发项目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发榜方”和“揭榜方”进行线下对接洽谈,细化任务内容、预期成果指标、产权归属、项目资金测算等具体事宜,最终由“发榜方”自主择优选取揭榜单位,并签署意向协议。

      (五)征求意见。拟立项项目征求部门意见。

      (六)上报市政府审定。

      (七)签订任务书。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牵头单位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上填写项目任务书,并下载打印。任务书一式4份(如联合单位需要可增加任务书份数),连同申报书一式2份,经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盖章后,由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送达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A4规格打印,左侧装订,采用线装,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

      六、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17:00。

      (二)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1日17:00,逾期不提交审核的项目视为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初审不通过。

      七、联系方式

      (一)市科技局(综合规划与科技重大专项科)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联系人:肖驰宇、游嘉玲;联系电话:0769-22831375

      (二)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一区53窗口

      联系人: 谢凤娟、李桂雯;联系电话:0769-22835972 

      (三)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技术支持

      联系人:刘攀;联系电话:0769-22831403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