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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 第十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的通知
资助范围:江苏省
发布时间:2022-04-13
截止时间: 2022-06-30
 
 
    原文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芬兰国家创新资金署)签署的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备忘录,为共同推动双方技术创新合作,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联合实施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双方实体开展联合研发及产业化合作提供经费支持。经磋商,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现决定开展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十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苏科资发〔2022〕78号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2〕28号)总体要求,并结合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的磋商结果,现将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十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领域及条件
    (一)技术领域
    项目联合征集面向以下领域:1. 新一代能源及环境保护:新能源装备、智能化控制技术、新一代清洁能源、高效动力电池、水处理、固废与工业气体资源化利用、工业节能降耗、工业效能、备用电力等;2. 医疗健康:创新药、医疗器械、诊疗技术(生物细胞免疫治疗、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脑科学临床研究、微创治疗、介入诊疗、精准医疗、3D生物打印与生物医用材料、医疗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
    3. 数字化及产业更新(尤其是可持续制造):可持续制造、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工业自动化、机器人化、相关技术(5G及未来网络与通信、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4. 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领域。

    (二)基本条件
    1. 合作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均须为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可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
    2. 项目创新水平高且以产业化为目的。
    3. 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4. 项目应明确合作双方各单位的贡献和分工,体现利益的平衡,并对双方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要求见:《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十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指南》(附件1)。
    二、具体组织方式
    1. 合作双方须共同申报项目。双方牵头申报企业分别向江苏和芬兰的计划实施机构(江苏省科技厅和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申报,单方申报不予受理。双方计划实施机构将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择优推荐,并会商确定拟共同支持的项目。
    2. 本次联合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江苏方申请企业需提交《江苏—芬兰双边产业研发合作项目表》(见附件2,中英文,需双方签字,以下简称双边合作项目表)、《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等材料。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17:30,江苏方牵头申报企业可登录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正式填报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请有意向的企业提前做好项目对接与申报准备工作。芬兰方申报具体安排请根据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通知执行。
    3. 如项目获得立项支持,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4. 与芬兰方已达成联合申报意向的江苏方牵头申报企业,
    请尽早联系江苏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省科技厅下属单位)及相应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可于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上查询),以便获取协助,及时解决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有关问题。
    5. 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和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将帮助有明确需求的双方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对接形成具体合作项目。有需求的江苏企业请填写《江苏企业对芬兰合作需求信息表》,该表可在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网站芬兰合作专区下载(网址:http://www.jittc.org)。
    三、有关要求
    1.确保申报单位与境外合作机构符合要求。江苏方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21年1月31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江苏方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项目主要境外合作机构不得是项目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外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项目不得是企业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
    2. 提供规范的合作协议等核心支撑材料。项目境内外合作双方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文件,且项目外方负责人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与境内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合作协议等文件应规范,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及签约各方代表的姓名、职务等信息齐全有效,各方职责分工及知识产权条款具体明确。外文合作文件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如有境内合作单位,
    江苏方项目申报单位也需与境内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申报时仅有合作意向书的项目,获得立项后须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提供正式的合作协议文本。
    3.切实执行限额申报等相关要求。有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在研项目的企业不得再申报本次项目,已申报过2022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不得再申报本次项目。一个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在2022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中,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同时作为项目骨干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4.克服“四唯”倾向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等方面要求。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按照《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苏科监发〔2020〕135号)要求,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合作机构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境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
    5.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苏科监发﹝2020﹞319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失信行为。因科研失信记录和社会信用严重失信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6.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省科技厅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
    7.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材料报送
    1.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单位信息表、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双边合作项目表、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其他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纸质封面,平装订)。双边合作项目表、合作协议/意向书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填写《项目附件审核表》;除本通知及申报书明确要求的,其他附件不需在网上填报上传。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与双边合作项目表的相关基本信息须一致。
    2. 申报材料须同时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提交(网址:http://kjjh.jspc.org.cn/)。企业登录网上平台后,选择“创新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类别进行在线填报,申报书采用“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申报书格式。双边合作项目表、合作协议/意向书等部分附件也需按要求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除另附材料外,申报材料纸质版须与网上平台提交最终版一致。
    3.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推荐,并将汇总表(纸质一式两份,样式请见附件3)随同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一楼105室。
    4.申报材料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17:3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5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1. 江苏方面
    (1)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彭超(项目对接及征集服务)
    电话:025-85485891,15720806866
    电子邮箱:maggie_jittc@163.com
    (2)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李彬(项目受理)
    电话:025-85485926
    (3)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吴三毛(政策咨询)
    电话:025-58708856
    2. 芬兰方面
    (1)Elisa YU(俞淳) 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中国)上海办创新顾问
    电话:13801744271
    电子邮箱:elisa.yu@businessfinland.fi
    (2)Mika KLEMETTINEN(米卡博士)芬兰驻上海总领事馆贸易和创新领事,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中国)上海办负责人电话:13482746884
    电子邮箱:mika.klemettinen@businessfinland.fi
    附件:
    1. 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十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指南
    2. 江苏—芬兰双边产业研发合作项目表
    3. 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十轮合作项目推荐项目汇总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