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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制定修订档案行业标准项目立项申报的通知
资助范围:中国
发布时间:2022-02-10
发布机构:国家档案局
截止时间: 2022-03-25
 
 
    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十四五”时期是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档案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围绕贯彻实施档案法和落实《“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聚焦档案工作重点领域和实际需求,推动档案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更加完善更有成效。现将2022年制定修订档案行业标准项目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重点
    1.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
    电子档案管理,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档案资源共享服务,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等。
    2.档案基础业务及实践急需方面
    档案收集,档案安全保管(如档案风险管理、保管环境、安全评估等),档案保护与抢救(如水灾、火灾、生化污染等灾害的预防、抢救及修复等),档案开放审核,档案编研,档案资源调查,档案利用服务(如档案馆公共服务及质量评估系列规范等),医疗健康等民生档案、建设项目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相关规范。
    3.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方面
    二、立项申请及要求
    1.申报单位须填写《档案行业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将申报表连同标准草案于2022年3月25日前报送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gbzc@saac.gov.cn;
    2.申报项目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审查,准予立项的以会议纪要方式确认;
    3.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行业标准的编写规则按时完成标准制定、修订任务,并在立项后2年内将标准送审稿报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原则上,标准送审稿连续2次未通过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标准项目自动终止。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服从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该项目作出的调整,一般5年内不得再承担档案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联系人:何芮
    联系电话:010-5560523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国家档案局
    邮编:10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