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组织实施好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支持地方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88号)相关要求,现启动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方式
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三个方向,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分别纳入省基础研究计划和省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统筹考虑,即从2022年组织评审的2023年贵州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一般项目)立项项目中择优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本批组织的项目重点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推动高质量发展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黔府办发〔2021〕16号)文件的要求和任务,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围绕我省重大任务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一)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1.支持范围: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基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研发机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73-75行业大类);真抓实干科技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贵阳、黔西南、黔南三个市(州)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基地。
2.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从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算起。
3.支持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4.立项数量:不超过13项。
5.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基础能力(设备原值、科研用房面积),研发投入金额、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情况、转移或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
1.支持范围:高校、科研院所、高新区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
2.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从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算起。
3.支持强度:不超过50万元。
4.立项数量:不超过7项。
5.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创新中介从业人员数量、转移科技成果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量、服务企业数量、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各高新区结合“科技入黔”行动与广东、北京等发达省市合作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包含但不限于共建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2.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从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算起。
3.支持强度:不超过300万元。
4.立项数量:不超过7项。
5.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创业导师数量、创新中介从业人员数量、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孵化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情况、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二、项目内容要求
1.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注重发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引导地方加大科技投入的作用,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须准确选择支持领域方向,明确项目实施的服务对象及其应用场景,确保内容真实完整、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研究目标及考核指标明确合理。
2.凡涉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研究,严格遵守国家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
3.严禁将在研或已验收的中央财政支持科技项目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重复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不得把在研或已结题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在不同年度、不同部门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重复申报。研究内容是基于已获得省科技厅等渠道资助项目提出的,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三、需上传的项目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项目需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情况(含人员、设备、场地等)佐证材料及2022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项目需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及2022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3.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项目需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情况(含人员、设备、场地等)佐证材料及2022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4.申请项目存在有前期自筹经费投入情况,且在项目申请书中如实反映的,须提供单位出资支撑材料或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5.企业需上传资金配套承诺。
四、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
通过“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xmgl.kjt.guizhou.gov.cn)在线申报。除特殊要求外,完成网上申报后,无须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二)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9:00至6月10日18:00,管理系统将在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6月10日18时自动关闭。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单位)须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提交和推荐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由于无纸化申报带来大量电子材料上传,特别在申报截止日前一周内,因大量集中在线填写申请书和上传附件材料会导致管理系统运行变慢等情况,将影响项目正常申报,请尽可能提前完成网上申报所有程序。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身份获取
未注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需登录管理系统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身份注册,已注册使用账号的直接登录申报。
(二)申请书填报
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书及上传附件材料,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其中申请书中项目参与人员签字页须下载打印并经所有参与人员本人签字后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签字页原件由项目申请人留存备查。
(三)申报单位线上审核
申报单位应及时在线完成审核和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下载申请书单位盖章页,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在线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四)归口管理部门线上推荐
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和推荐责任,确保推荐的申报项目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省管国有大型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他企事业单位须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至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线完成审核和推荐,不需要对推荐的申报资料盖章,对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项目不得拒绝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项目应说明理由。
(五)形式审查
1.申报结束后,省科技厅将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通过管理系统向项目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审查结果及具体理由。对信息填写失误和不完整、缺失附件材料等情况导致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允许补正一次。补正后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2.对形式审查结果有异议的,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3.项目内容审查贯穿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和要求的,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受理和取消评审、立项等处理。
六、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申报单位须为贵州省所属的或者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时间计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其他具备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科研院所等中央预算单位及企业、国家机关不属于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2.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研发设备设施等基础条件,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建有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入且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需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以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为准如实填报,并上传附表至管理系统。
4.多家单位联合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5.申报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2021年1月1日以来曾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列入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2022版)的单位和项目,均不得申报。各申报单位须提交盖章承诺书,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二)项目申请人要求
1.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企业申请人可放宽为本科学历。申请人须长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该项目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严禁挂名申报,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2.项目申请人须是申报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需从其实际工作、并有固定劳资和人事关系的工作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如确因项目实施需要,需将非本单位全职在职人员作为项目申请人的,须与其签订同项目执行期相适应的兼职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需明确合同或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工作时间、任务等,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3.项目申请人已退休或在项目实施期内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如确需申报,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材料(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4.科研人员应集中力量攻关,对申报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科研人员,限项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人牵头申报不得超过1项。项目组中前5的主要成员参与申报2022年度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同一人牵头和参与申报2022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也不得超过2项),限项不含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
(2)申报截止日前,主持承担在研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含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2项及以上的,不得牵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梯队等未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的后补助项目,除特殊说明外不纳入限项范围。
(3)项目申报截止日前,主持承担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存在到期未验收(含到期申请延期)情况的,不得牵头和参与申报。
(4)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或推荐。
七、其他事项
1.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基础研究计划(含自然科学类,原科学技术基金,原联合基金)、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等。
2.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管理系统提示要求,本人填写申请书(含签字页)、提交附件材料,并逐项检查类别、名称是否一致,避免出现材料缺失、页面不清晰、文件无法打开等问题,涉密内容不得在网上申报。项目申请人须对项目申报负全责,确保申请书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一经发现违规申报的问题,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申报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对项目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按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履行审查职责;在立项前应及时报告有关重大变动情况;应建立完善的科研伦理审查机制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管理。
4.严格按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申请经费不得超出通知中项目资助经费的标准,确保项目申请经费与研究任务及体量相当。
5.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经费的3倍,承诺的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6.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7.申报截止日前,项目申请人、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均可在线主动撤回项目申请书进行内容修改或补充完善附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按照上述申报程序和要求进行在线审核及推荐。申报截止日后,不得更改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任何内容。
8.省科技厅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
八、申报咨询
(一)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
省科技创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0851-85817379。
(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内容咨询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851-85815463。
(三)项目受理咨询
科技项目管理处,0851-86987256。
此件发布之日起,黔科通〔2022〕25号文件作废,相关工作内容以此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