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范围: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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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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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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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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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1991年在四川大学高分子材料学科基础上组建,1995年4月通过国家验收,1996年2月正式向国内外开放。1997-2018年接受五次国家评估,取得良好成绩。实验室依托学科四川大学高分子材料学科是我国最早的高分子材料专业,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徐僖先生于1953年创建。经过数十年的建设,实验室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外高分子材料领域规模最大、最有影响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之一。
实验室总体定位是聚焦国际高分子材料与加工研究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高分子材料高性能化和功能化、高分子材料加工为特色,重点开展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着力关键技术突破,促进工程应用,在高分子材料加工理论和技术以及特色高分子材料上引领发展,建设高分子材料领域国际一流的研究基地,为我国高分子材料科学和产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技术和人才的有力支撑。
为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和基地作用,促进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本着“开放、竞争、合作”的运行机制设立开放基金课题。根据《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要求,本开放基金支持与本重点实验室目前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项目,并鼓励应用基础和交叉学科研究。
一、开放基金资助对象
外单位(非四川大学)在职教学或科研人员,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二、开放基金资助方向
1、高分子材料加工基础理论与新技术;
2、高分子材料高性能化;
3、先进功能高分子材料工程。
三、基金类别与申报要求
基金类别:
开放基金分两类:面上和专项项目。本年度资助项数、经费额度、执行期如下:
面上项目:5项左右,5-8万元/项,执行期2年。
专项项目(西部地区专项,实验室毕业生科研启动专项):5项左右,3-5万元/项,执行期2年。
申报要求:
面上项目:属于开放基金资助对象的科研人员申报;
专项项目:来自西部地区的教学科研人员或本实验室毕业的研究生,且属于开放基金资助对象申报。
所有类别项目都须与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联系人联合申报,每一位联系人联合申报和在研的开放基金课题不超过2项。
限项规定:为了避免重复资助,扩大资助范围和取得资助成效,同一个评估期内(2018年至今)每人只能负责承担1项开放课题。
本年度获资助的课题执行起始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四、基金申请程序
1、申请人须根据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方向填写“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请将申请书转化为pdf格式发送到sklpme@scu.edu.cn(需含扫描盖章页)。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在2022年4月22日前向本实验室提交申请(以邮戳时间为准)。
2、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评审,由室主任会议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五、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基金管理:开放课题基金由实验室统一管理。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建立经费使用本,专款专用,由受资助人掌握使用,经费使用不得违反财务制度。
2、基金的使用范围:
1) 小型专用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的加工、租用费;
2) 试验所需的材料费,计算费,测试费等;
3) 与课题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的打印复制费等;
4) 客座人员来室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3、课题完成后,结余经费的处理: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全部归入实验室。
六、课题及成果管理
1、凡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汇报课题进展,根据课题的性质不同,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
2、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3、实验室主任不定期检查课题执行及进展情况,对不执行研究计划的,有权终止资助。
4、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甚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 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5、本实验室资助的项目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本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用开放课题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6、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7、课题结束或终止,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材料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或终止报告;
2)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告或著作(论文发表滞后的应在发表后提供);
3)课题工作中的原始资料及实验数据,档案及目录;
4)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8、资助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属于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外籍客座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研究成果如需组织鉴定或评审时,由本实验室负责组织办理,并由双方联合申报成果或申请奖励。成果转让的获利,由双方共享,比例另行协商。申请专利发明时,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9、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所发表的论文、论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以及申报成果时,研究者单位署名冠中文: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Polymer Materials Engineering(Sichuan University),和研究者所在单位,且均须标注“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Project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Polymer Materials Engineering (Sichuan University))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
八、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四川大学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联系人:范老师
邮编:610065
电话:028-85405132
传真:028-85402465
网址:http://sklpme.sc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