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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2023年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资助范围:青海省
发布时间:2023-09-11
截止时间: 2023-09-18
 
 
    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推动我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围绕奋力推进“六个现代化新青海”建设,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建设产业“四地”,突出科技创新“四个面向”,针对我省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当中存在的关键共性问题,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启动“国家公园建设”、“盐湖资源高值化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开发”和“现代种业和农业高效生产”方向重大科技专项2023年度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青海省“十四五”省级重大科技专项2023年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一)重点项目着眼于系统性解决产业重大核心技术问题和社会经济生态建设的重大问题。项目需整体申报,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各子课题分设课题负责人一名,在项目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子课题相关工作,子课题可分年度启动实施,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重点项目负责人具体职责:把握重点项目研究方向,制定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协调及研究目标的实现;组织研究队伍,选定课题负责人,负责子课题的设立、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三)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具体职责为:根据重点项目工作需求,组织保障相关配套科技资源到位,推动相关技术的行业推广工作,负责经费合规使用,推动研究数据共享工作。

      二、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一般应在青海省注册满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等。

      (二)申请项目须与本单位主要业务方向一致,具有与项目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同时必须具备经相关程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等条件。

      (三)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具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法律诉讼风险。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自筹科研经费的专项须就自筹经费做出承诺,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五)产业化类项目申报主体应拥有与项目相关的前期研发成果,并具备项目实施的相关前置基本条件。

      (六)对于申报单位在研年度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率过低、仍有涉及科研项目审计整改问题尚未整改完毕的单位,中止项目依照追缴通知资金尚未退回的,不得参与此次重点项目申报工作。

      (七)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利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科研仪器时,应当在科技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中就该仪器设备共享作出承诺,共享服务的承诺应当包括共享的范围、方式等内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时,将仪器设备共享情况作为验收指标进行考核。

      三、项目申报人员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项执行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青海学者、高端千人计划杰出人才不受此项限制)。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方向一致,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长期聘用人员,并签订有与项目执行期相适应的聘用合同。

      (二)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项目数不超过3项,主持项目不超过2项(同一计划类别同期只能主持1项),“揭榜制”“赛马制”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均不纳入限项管理。

      (三)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均须按照申报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超期未验收项目和涉及科研项目审计整改工作尚未完成的人员不得参与本年度专项申报工作。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专项申报条件、指南范围要求,做好专项筛选和组织申报工作。在申报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项目内容是否涉密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有违反科研诚信和在“信用青海”省级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行为的科研人员和单位均不能申报或参与本年度专项。

      (二)各申报单位应按照指南确定的方向进行申报,并在申报系统中按相应的指南方向填写各项内容。

      (三)为避免科研人员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动参加项目,申报参与人员也须在青海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内进行个人信息注册。

      (四)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须提交以下原件扫描件:

      1.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之前年度已上传的不再提交)。

      2. 自筹资金承诺函;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应提供上一年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 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五)申报项目的产出应明确量化,在实施期内可考核。

      (六)本次申报对于形式审查资料提供不齐全以及申报资料系统填写内容与申报书不符的项目提供第二次反馈修改机会,并须在申报截止前重新提交,仍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回,本次申报期间不再予以受理。

      (七)本次申报过程中对形式审查有疑问的事项需提前咨询相关主管处室。

      (八)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全年开放、集中受理”的原则。本次专项受理申报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至9月18日。

      (九)凡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项目,需在附件中提交:

      1.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实验动物或动物饲料来源证明;

      2. 动物实验设施许可证明;

      3. 动物实验工作人员岗位证书。

      五、申报方式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须通过青海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s://xmgl.qhkjt.net:8020/egrantweb/)注册并登陆申报。军民融合类及涉密项目请务必直接报送纸质件,不得在系统内填写。项目申报书模板请前往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办事大厅下载中心下载使用。

      (二)各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系统格式认真填写相关基本信息,严格按照管辖权限逐级进行网络申报、审核推荐。市、州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单位应按单位注册地由所在的市、州科技局进行网络审核推荐;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所属企业可由园区管委会进行网络审核推荐;省级事业单位、中央驻青科研单位、中央及省直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进行网络审核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可由所在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向省科技厅进行网络审核推荐。

      (三)在项目申报材料经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须在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由系统生成并加盖公章的文本材料一式2份(含附件复印件)至青海省科技发展服务中心。

      (四)根据工作职能,青海省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六、联系方式

      1. 项目受理单位:青海省科技发展服务中心

      联  人:吴浩  李玉健

      联系电话:971-5509936  5509875  5509395  5509320

      电子邮箱:qhkjfzzx@163.com

      技术支持电话:0971-4510106

      2. 项目管理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各专项指南。

     

      附件: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2023年重点项目申报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