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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通知
资助范围:山东;济宁
发布时间:2023-08-21
截止时间: 2023-08-30
 
 
    原文

    各县(市、区)科技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发局,济宁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启动2023年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领域见《2023年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附件1)。本年度项目按照《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济科字〔2020〕31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竞争择优、“揭榜组阁”等形式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一般应为济宁市境内注册且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特殊原因需放宽限制的,须经专家出具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议同意。

    2. 申报单位及科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遵守国家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无知识产权纠纷。

    3. 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或成果转化条件,科研实力能够满足项目需要,且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研发资金保障。项目经费预算及支出要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和支出结构合理,使用范围合规。鼓励申报单位通过技术引进、与国内外科研机构联合研发等方式开展技术创新。其中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企业(其中制造业企业低于3%的)、研发投入较上年度下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予立项。

    4.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项目任务书约定为准);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5. 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发现申报材料有不实情况,不得参与项目评审并记入信用档案。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 项目须按期结题验收,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并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7. 2022年度已立项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企业、累计2项以上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未按期验收的企业,不参与此次计划申报。高校、科研机构上述限制对象为同一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1. 项目申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单位下载填写《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报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指南要求组织推荐,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2. 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审核汇总后,一式二份并附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于8月30日17:00前报市科技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第23届省运会指挥中心)各类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并同时发送电子版(PDF格式)。逾期不再受理。

    3. 评审立项。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经公示后予以立项支持。

    四、联系方式

    1. 市重点研发计划(安全生产及应急防控专项)

    市科技局高新科,咨询电话3379956;

    2. 市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类)

    市科技局合作外专科,咨询电话3379755;

    3. 市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升级类)

    市科技局规划资配科,咨询电话3379709;

    4. 市重点研发计划(农业和社会科技类)

    市科技局农社科,咨询电话3379991;

    5. 市重点研发计划(黄河流域生态环保和高质量发展类)

    市科技局成果科,咨询电话3379769。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21日